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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台艺人“走私”屡禁不止

1998-12-13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肖执缨 张惠娥

港台歌星到内地演出早已是司空见惯的事。然而,随着港台艺人的大量涌入,逃避有关审批、逃避税收的现象也日益突出。据文化管理部门介绍,营业性演出有五个特点:售票、包场、支付演出单位和个人演出费、有赞助或捐助、以广告为目的及以其他经营方式组织演出。只要具备上述之一的,就可视为营业性演出。按规定,港澳台艺人赴内地参加营业性演出,必须在演出的前70日上报国务院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,经批准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。否则,将被视为非法营业性演出。

而事实上,一些港澳台艺人常常以各种名目逃避审查和管理。一些电视台、电台为了给节目“添彩”,经常邀请在内地拍戏、做宣传的港台艺人到节目里当嘉宾,而明星们更是乐于利用媒介作幌子,“顺便”到当地夜总会、剧院搞搞歌迷见面会或当当嘉宾什么的,局外人看不出什么名堂,局内人却都心知肚明。

今年10月,江苏某电视台邀请香港一位当红艺人参加一个电视晚会,但他只在电视台露了个面就匆匆地赶到当地一家迪斯科舞厅,开起了演唱会。知情人透露,他与迪厅的演出合同是早就签订了的,迪厅将付出五位数的劳务费。同是这位艺人,今年8月份到石家庄参加当地电台举办的一个颁奖典礼,由于没有《演出许可证》,文化管理部门禁止其演出,结果他只上台讲了几句话就离开了,现场观众极为不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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